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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乐佳超报道《青海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近日实行。
新目录规定,该省集中采购限额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50万元、市州级40万元、县区级30万元。分散采购限额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者批量省级60万元、市州级50万元、县区级40万元。达到上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范围,采购人无需向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但应按照网上商城(电子卖场)、协议定点等要求组织采购。
根据新目录,省级、市州级、县区级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为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上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适宜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依法审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外,新目录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由上一期的36项缩减为30项,同时,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也按要求不再列示。
新目录还强调,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应当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但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对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调整,原则上只许调高不得降低。各地应及时将调整后的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19期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