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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报讯 记者袁瑞娟 通讯员李庆伟报道 近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工作、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等六项要求,这标志着该省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方面迈出了新步伐。
《通知》提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工作。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及时支付合同资金,事关营商环境优化和政府公信力。即将开展的河南省营商环境评价将覆盖市、县,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是重要评价指标之一,要求各地、各部门充分认识及时支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的重要性,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法治意识,秉持诚信原则和契约精神,维护好供应商合法权益,保护好市场主体,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各项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单位启动项目政府采购程序,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并明确资金支付程序,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通知》提出,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预算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通知》强调,严禁财政部门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要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要给财政部门预留合理的资金支付审核时间,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款项支付,不得以保障其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等为由拖延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开。预算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送1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论是国库集中支付还是预算单位自行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都要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内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通知》还提出,要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省直各预算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开展2020年度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情况清理,并填写《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情况表》,将清理情况于3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专项清理,认真排查2020年度本区域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情况,发现延迟、逾期、拖欠支付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逾期未支付情况清理常态机制。省财政厅将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预警监控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问责,确保供应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财政规范有序进行,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保障。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32期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