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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有时会要求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现场演示或讲解其投标的方案和思路。现行法律对于该种情况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应该是允许的。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允许或接受投标人在现场讲解时提出的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修改。同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于现场演示和讲解的规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现场演示和讲解过程中,应当采取保密和必要的监控措施。避免泄露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以及评审内容,防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投标人代表私下接触。
法规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