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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大机制”或将有助于实质性化解政采争议
2021-03-17 15:12

全国人大代表陈玮:

这“三大机制”或将有助于实质性化解政采争议

本报讯 记者杨文君报道 伴随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诉举报案件数量近年来也大幅增长。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陈玮带来的《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适用衢州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三大机制”的建议》,为政府采购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为全面破解行政争议化解困境,切实提升行政争议治理效能,陈玮建议:一是健全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先行解决矛盾机制。进一步推动在县级矛盾调解中心专门设立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着重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发挥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手段在争议化解方面的作用,形成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增强复议程序的纠错与矛盾化解功能,从源头上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实现行政争议的诉源治理。

二是完善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制。对于行政管理或诉讼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或瑕疵行政行为,鼓励和引导行政机关通过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等方式进行自我纠错,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应予补偿或赔偿的,鼓励行政机关主动作出补偿或赔偿决定并及时履行相关责任。探索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后对原行政行为的尽职免责机制,对于行政机关主动担责、及时纠错,且原行政行为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实际损害,或已对损害进行补偿的,对原行政行为的违法责任可以不予追责。树立提倡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价值理念。

三是深化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实体化运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领导机制,提升各地行政争议调解领导小组层级和功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调解中心运行中的牵头作用。建立行政诉讼争议化解情况定期通报机制,定期向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通报行政案件受理基本情况。重点通报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敏感、可能引发较大社会影响且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并逐步加大考核力度。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尽职免责机制,对行政争议化解过程中,由被授权工作人员实施的,目的正当且经法院协调认可的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豁免。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1035期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