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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有三家投标人进入价格评审,其中第一名和第二名评标价接近,但第三名评标价畸高。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是必须推荐全部三家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还是可以只推荐前两名为中标候选人?
如果招标文件对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没有其他约定,此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可以只推荐评标价较低的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因此,如果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数量没有其他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都符合法定要求。从本案例的情况看,第三名投标人价格畸高,不适合作为中标合同的成交对象,评标委员会完全可以不推荐其为中标候选人,即只推荐前两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